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参政议政、监督干部、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在双代会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的提案,是代表反映群众的要求和建议,参与管理学院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提高提案质量,及时正确地进行提案处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暂行办法。
一、提案的立案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审查组审查通过后立案。
二、提案的范围
(一)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问题,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校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本校教学、科研、后勤及其它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教职工急切关心的有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问题不列为提案。
三、提案的处理
1、所有办理提案的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意见认真负责地抓紧办理,也可邀请有关代表共同商量研究。提案办理结束后,可在转办通知单上填写处理意见,负责人签字后,返回提案审查组。
2、提案审查组应及时将提案处理情况通知提案人,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并在下次教代会上做出报告。
3、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的意见,填写在转办通知的代表意见栏内,交回提案审查组。
4、大会闭幕后,提案审查组、工会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继续承办提案的情况。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要给予表扬,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的部门要给以批评,限期改正。
5、在代表大会提案办理结束后,对提案要整理、立卷、归档。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代会”提案征集表
提案编号: 年 月 日
提 案 人 |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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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议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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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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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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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改 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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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审 查 组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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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关于《提案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1、提案的提出
(1)代表提出的提案,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按一事一案提出。
(2)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2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足上述人数的不列为提案。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另作处理。
(4)提案用表由大会筹备委员会统一制定,需用钢笔书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书写,字迹要清楚。
2、提案的审查
(1)提案审查组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涉及面广的问题由学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3、代表提出的未被列为提案的问题,经提案审查组审议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意见、建议,可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4、以下问题不列为提案
(1)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2)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问题。